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秩序,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对外劳务合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章程》、《中国对外劳务合作行业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协调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于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外派劳务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和经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认定的行业外派劳务基地(以下简称劳务基地)。
第三条承包商会依据本办法对对外劳务合作行业实施常态监督检查。
第二章 监督检查依据
第四条行业常态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是:
1、国家有关对外劳务合作的法律、法规;
2、政府主管部门有关对外劳务合作的政策规定;
3、承包商会有关行业规范、制度;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主体和对象
第五条行业常态监督检查的主体为承包商会,必要时邀请政府主管部门、专家、学者参加。
第六条对外劳务合作常态监督检查的对象为企业、培训机构、劳务基地。
第四章 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七条 行业常态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外派劳务的招聘、选拔和培训制度落实情况;
2、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审查、备案执行情况;
3、对外劳务合作相关业务合同及其执行、管理情况;
4、境外务工人员服务费收取情况;
5、境外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6、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处置情况;
7、境外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保护情况;
8、调查核实举报、投诉情况;
9、其他与对外劳务合作相关的规章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的方式
第八条行业常态监督检查的主要检查方式:
1、自查自纠。企业、培训机构、劳务基地每年第一季度按照监督检查内容对上年度经营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向承包商会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
2、行业检查。承包商会将根据自查自纠情况,适时组织检查或抽查。
3、专项检查。针对重点国别市场和行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承包商会将组织专项检查。
第六章 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九条承包商会及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者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组织复查。
第十条承包商会对积极配合监督检查且业绩突出者给予表扬,并作为承包商会信用等级评价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承包商会对具有下列行为者,将依据《中国对外劳务合作行业规范》及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1、不接受或故意逃避监督检查;
2、发现的问题未能如期整改;
3、其它应进行惩处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检查人员丧失原则、弄虚作假、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的行为按承包商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承包商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于2009年10月五届理事会第六次会长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