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招收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检查其证件和法定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均在有效期内。对证件不全、超过有效期或近两年曾经出现过重大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的招收企业不予审查通过。
(二)招收企业需提供:
1.与境外雇主的合同。
2.项目所在使馆的确认函。
3.商务主管部门项目审查情况(本市以外的对外劳务经营权企业)。
4.外派劳务纠纷处理承诺书。
(三)招收企业项目必须经审核通过,并完成备案登记后,才能在服务中心发布招工广告。
(四)对招收的劳务人员基本情况、外派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适应性培训情况、收费和保险办理的情况进行审查。
1.外派企业与外方雇主的合同(包括工种、工作地点、雇佣期、工资、加班薪酬、劳保、保险等条款)或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境外投资工程建设的商务部分,必须符合我国和项目所在国的有关法律规定。
2.外派企业与国内劳务人员签订的外派劳务合同(包括工种、工作地点、出境时间、工作期限、收费标准、工资、加班薪酬、劳保、保险、项目不能实施的退款补偿等条款)必须具备商务部规定的主要必备条款。
3.服务费收费标准:所有外派企业招收我市劳务人员收取的服务费不得高于商务部所规定的劳务合同工资的12.5%。
4.合同工资标准:劳务人员在境外的年工资收入(扣除出境前交纳的各种收费)一般不得少于我市上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2-2.5倍。
5.劳务合同不得有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条款,解决争议的处理条款必须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