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审查备案制度
一、外派企业必须在办理出国劳务项目审查及备案手续后,方可招收出国(境)劳务人员。
二、不得为外派企业(指商务部颁发相关资质企业,下同)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出国劳务招收备案手续。
三、外派企业在办理出国劳务项目初审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加盖公司印章的复印件,包括年检、年审记录)。
2、企业盖章的《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和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省外外派企业需要提交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外交部(领事司)授权自办签证的企业盖章确认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
3、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或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境外投资工程建设的商务部分。
4、项目所在国(地)政府批准的工作许可证明。
5、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函》。
6、外派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企业公章确认的《外派企业处理境外劳务纠纷承诺书》。
7、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企业公章确认的委托办理备案手续的授权委托书。
四、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内容包括:
1、外派企业是否超范围经营以及是否通过上年度经营资格年审。
2、外派企业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外方雇主是否已取得项目所在国政府批准的引进外籍劳务许可。
4、需由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进行项目确认的项目是否已经确认。
5、项目所在国的安全形势是否适合派出劳务人员。
五、在下列情况下,市对外劳务合作服务中心拒绝为外派企业办理初审手续:
1、外派企业未通过中心报名窗口招收劳务人员的。
2、备案申请材料不全的。
3、外派企业在我市招收劳务人员曾出现过重大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且不能积极处理的。
六、在收齐外派企业提交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备案材料后,市对外劳务合作服务中心对符合规定的审查备案材料予以审核确认,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向外派企业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