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合作及税收的有关规定
【投资主管部门】
苏丹联邦政府工业与投资部成立投资管理委员会,实际工作中投资部为外国投资的主管部门。
【投资行业的规定】
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道路桥梁、水利、电力、电力、港口、机场、铁路、通讯、能源、运输、卫生、旅游、信息技术、打井、餐饮、食品加工、制药、农业种植、矿山开采、饭店经营等行业。重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基础设施、道路、港口、电力、水坝、通讯、能源、运输、卫生、旅游、信息技术和给水项目;地下和海洋资源开采;农业、畜牧业、制造业;跨州项目。
【投资方式的规定】
1、绿地投资:外资以直接和合资两种方式为主;
2、不动产投资:苏的土地不允许外资直接购买,可采用在当地注册以合资企业身份购买,或长期租赁的方式使用不动产;
3、并购:买卖双方签署转让或买卖合同,到法律部门登记公证即可。
【税收体系和制度】
主要税种:关税、增值税、印花税、销售税、企业利润税(所得税)、国家发展税和国防税等。
【主要税赋和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需缴纳的税种和税率:增值税10%,销售税10-15%,企业利润税35-45%,印花税1%,国家发展税1%,国防税1%。如项目实施中雇佣了外国员工,其离境时还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按所得工资计算)。如投资方为穆斯林国家或个人,还需交纳天课税。
二、投资合作的优惠政策
【行业鼓励政策】
1、外商投资政府重点鼓励的行业,可以自商业性投产或开业之日起,获得至少1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优惠待遇期满后,还可以适当延长。
投资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企业,可享受免除企业利润税的待遇,最高免税期10年(如项目分期实施可办延期手续);投资项目实施所需的机械设备、非建筑材料物资、办公和生活用品等均可免税,并通过发票抵扣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建筑材料、零配件(尤其是轮胎)、包装材料等税费不可免除。投资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企业,可享受免除1-2辆办公用车50%的关税,施工用车、通勤车可免除关税,但需的相关部门办理申请免税手续,具体免税比例不定。
重点项目指对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包括公路、港口、电力、水坝、通讯、建筑、咨询服务、教育和医疗服务、旅游、信息技术、供水以及苏国务委员会特别规定的其它领域。
2、非重点项目投资,自商业性生产或投资经营活动开始之日,5年内免征营业税。经苏丹联邦政府工业和投资部部长批准,此期限可延长。
3、重点项目投资,可从有关部门的计划用地中无偿获得土地;非重点项目投资,可以优惠价格获得土地;在免税期内发生的任何亏损均可作为免税期最后一年的亏损计算。
【地区鼓励政策】
苏丹联邦政府设立了包括苏丹红海自由区、吉利自由区在内的多个自由区,并委托授权苏丹自由区和市场公司规划、设计和管理。
外商在自由区投资可获得以下优惠待遇:
(1)允许设立独资企业;
(2)资金和利润自由转汇;
(3)没有个人所得税;
(4)企业利润税(所得税)免税期15年并可延长;
(5)货币自由兑换;
(6)对外籍人员入境和居住没有限制;
(7)自由雇佣劳动力;
(8)享受东南非共同市场(库米萨)区域经济成员国的优惠市场待遇。
此外,政府鼓励用项目利润再投资。
目前苏丹的保税区处于起步阶段,优惠政策基本按上述政策执行。
【投资保障】
《鼓励投资法》规定:
1、除非依法给予公正补偿,否则不得因公益需要而对投资者的项目进行国有化或没收,不得对其不动产进行全部或部分征用,也不得没收其投资;
2、除非司法当局下令,不得对项目资金实施没收、冻结、封存或监管;
3、如投资项目没有实施,或未对其整体或局部做任何变动,投资者在履行所有法定义务后,其投资资金可按汇入时的货币退汇;在项目名下进口的机械、设备、器材、运输工具和其它材料可再出口;
4、在项目结清所有的应付帐款,并在外资或债款如期汇入的情况下,外资或债款的利润及工资费用按汇入的货币汇出;
5、投资项目完成进出口企业注册后即可自行进口项目所需的原材料或出口产品。
三、投资合作保护协定
中苏政府已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简化中国工人赴苏丹工作手续备忘录》。
四、承包工程的相关规定
【许可制度】
具备相关行业资质、一定规模、经营业绩的外国公司经苏丹联邦政府投资部许可即可进入苏丹市场。
【招标方式】
工程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等,投标企业须经过资格预审。由于招投标法规尚不健全,很多项目会出现在“代理”手中,通过提取中介费的方式介绍项目。
苏丹联邦政府的工程项目,主要由其职能部门管理:石油、电站、输变电项目由能矿部管理或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水利项目由大坝执行局管理;铁路项目由铁路局管理;港口工程由运输和道路桥梁部的海港公司负责;地方项目由当地政府组织招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