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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法律、法规和政策
加入时间:2014-02-27 14:30:03 访问量:1897 来源:

      一、投资合作及税收的有关规定

      【投资主管部门】
      伊朗投资和经济技术协助组织是主管外国投资、审批与外国投资有关所有事务的官方机构,外国投资者的有关投资许可、资本进入、项目选择、资本利用、资本撤出都必须向该组织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后,该组织在15天内进行初步研究并将意见提交委员会,委员会在收到意见后1个月内书面通知审批结果。
      委员会通过并经财经部部长签字,马上签发投资许可证。
      伊朗有关政府机构,包括财经部、外交部、商业部、劳工部、伊斯兰中央银行、海关、工业所有制企业和公司注册机构、环境保护组织都要向该组织推荐一名本单位最高领导签字授权的全权代表。被推荐的代表作为本部门与该组织之间的协调者处理与本部门相关的一切事务。
      【投资行业的规定】
      根据《伊朗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在工矿业、农业和服务行业进行建设和生产活动的外国资本的准入,必须同时符合伊朗其它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有利于经济的增长、技术的发展、产品质量的提高、就业机会的增加和出口的组长及国际市场的开发。
      (2)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破坏生态环境、扰乱国民经济阻碍国内投资产业的发展。
      (3)政府不授予外国投资者特许权,授予特许权将使外国投资者处于对国内投资者的垄断地位。
      (4)外资提供的生产性服务和生产的产品价值的比例不应超过外资在获得投资许可时国内经济部门提供的生产性服务和生产的产品价值的25%、国内行业提供的生产性服务和生产的产品价值的35%。
      《伊朗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不允许以外国投资者的名义拥有任何种类、数量的土地。
      【投资方式】
      (1)外国直接投资;
      (2)合同条款中明确的以“建设、经营、转让”、“回购”、“国民参与”等方式的外国投资。
      【税收体系和制度】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直接税法》,原则上对房地产、未开发的土地、继承财产、从事农业活动、工资、职业、公司、附带收入以及通过各种来源获得的总收入征收直接税收。但是,税务的免除和折扣也可能取决于具体的情况而产生。
      【主要税赋、税率】
      1、工资所得税:
      职工的工资收入应纳税额应是扣除免税部分后收入的10%;对于收入达4200万里亚尔的,应纳税额应是扣除免税部分后收入的10%,超出部分按以下税率纳税:
      应税收入在3000万里亚尔以下,税率为15%;
      应税收入在3000万-1亿里亚尔,税率为20%;
      应税收入在1亿-2.5亿里亚尔,税率为25%;
      应税收入在2.5亿-10亿里亚尔,税率为30%;
      应税收入在10亿里亚尔以上,税率为35%。
      2、营业所得税:
      每个自然人通过从事某项经营活动或以其它方式在伊朗获得的收入,在扣除规定的免税额后应交纳营业所得税。
      应税收入在3000万里亚尔以下,税率为15%;
      应税收入在3000万-1亿里亚尔,税率为20%;
      应税收入在1亿-2.5亿里亚尔,税率为25%;
      应税收入在2.5亿-10亿里亚尔,税率为30%;
      应税收入在10亿里亚尔以上,税率为35%。
      3、法人所得税:
      公司的收入和法人通过其在伊朗境内外其它盈利性业务活动所获得的收入总额在扣除了经营亏损、非免税亏损和规定的免税额后,分别依照25%纳税。
      在伊朗签订任何有关建设承包、技术项目、制造安装项目、运输项目、建筑规划项目、测量、绘图、技术监理与核算、技术援助和培训、技术转让和其它方面的服务合同,按总收入的12%纳税。
      外国航运和海运公司在伊朗的货运和客运收入税固定为其全部收入的5%,无论此收入是从伊朗还是从目的地或从途中所得。
      【投资优惠政策框架】
      1、共同优惠:
      (1)外国投资者享受国内投资者同等待遇;
      (2)外国现金资本和非现金资本的进入完全根据投资许可,无需其它许可;
      (3)任何外国投资没有金额方面的限制;
      (4)外国资本在被执行国有化和没收所有权时,将获得赔偿,外国投资者具有索赔权;
      (5)允许外资本金、利润及派生的利益按照投资许可的规定以外汇或商品形式转移;
      保证外资使用单位生产的商品出口自由。如果一旦出口被禁止,则生产的商品在国内销售,收入以外汇方式通过国家官方金融系统汇出国外。
      2、特殊优惠:
      (1)外国直接投资:允许在所有获许可的私人经营的方面投资。对外国投资不设百分比的限制;
      (2)合同条款范围的投资:新法或政府决策导致财务合同的执行被禁止和中止所造成的投资损失由政府保证赔偿,但最多不超过到期的分期应付款额。“建设、经营、转让”和“国民参与”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项目生产的商品和服务由合同政府部门负责收购。
      3、行业鼓励政策:
      (1)石化行业:是伊朗政府未来几年重点发展的产业之一。伊朗第三个五年计划明确提出,为了使国家石化工业得到量与质的发展,伊朗将为石化领域吸收外资和私人资本创造良好环境,鼓励国内石化企业在此领域内的国际和地区合作。伊朗在建的经济特区中,PetrochemicalSpecialEconomicZone(PETZONE)和ParsSpecialEconomic/EnergyZone(PARSEZ)均为石化工业特区,在这两个特区内石化工业的原材料进口和外国毯子均享受税收、审批手续和其它政策方面的优惠。
      (2)钢铁行业:伊朗拟于“四五”计划期间加大钢铁工业的改造和建设力度,使其钢铁产量增至1900万吨/年,在满足国内需要的同时,向周边市场出口。为此,伊朗政府拟采取以下措施:加速老企业改造,政府给予资金支持;实施钢铁企业私有化改造,鼓励私人企业兴建钢铁厂;鼓励外商投资并给予优惠政策,投资比例不设限;取消进口钢材长期享受优惠的贷款政策;降低国产钢铁生产成本,国家将减少钢铁厂的负担;减少对钢材市场的干预和简化繁琐的交易程序。
      4、地区鼓励政策:
      伊朗政府将“基什岛自由区”、“格什姆岛自由区”、“恰巴哈尔自由区”列为自由工业贸易区。
      在自由工业贸易区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按照内阁提议经伊朗伊斯兰议会通过的文件,其在自由区经营的任何经济活动在宣布开张之日起15年内免直接税收法规定的收入和财政税,满15年后,依法纳税。
国内其它地区进口自由区生产的商品,其商品在自由区增值部分按照内阁通过的文件全部或部分免交关税和商业利润税。
部分或全部原材料由国内提供而在自由区生产的商品,其原材料全部或部分免交关税和商业利润税。

      二、投资保护协议

      2000年6月中国和伊朗签署《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2002年4月签署《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与伊朗还签署了民用航空运输、贸易和支付等多项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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